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邵武市工程集中采购行为,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邵武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如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设施等)水利工程(如流域防洪提升、堤防建设等)房屋建筑工程及相关的装修、修缮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第三条基本原则
工程集中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原则,确保采购过程透明、结果合理、质量达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管理架构
成立邵武市工程集中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职责:审定工程集中采购年度计划、重大采购方案,协调解决采购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财政局:负责采购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与监管,指导采购代理机构业务。
(三)行业主管部门(如住建局、水利局等):负责提出采购需求、技术标准,参与评标及合同履约监督。
(三)采购代理机构:受委托具体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包括发布公告、组织开评标、公示结果等。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限额标准
第六条采购方式确定
根据项目预算金额和性质,分别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2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竞争性谈判/询价:适用于预算金额 below 公开招标限额但达到分散采购标准(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内部竞标/抽签:适用于限额以下的小额工程项目,应从合格供应商库中随机选取实施单位。第七条具体实施要求
(一)公开招标项目应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告,公示期不少于法定时限。
(二)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可免于提交一般资格证明材料,但须对承诺真实性负责。
(三)所有采购活动均需留存完整书面记录,包括报名登记、评审报告、成交结果等,归档备查。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采购计划编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领导小组报送下一年度工程采购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方式、实施时间等。
第九条采购实施流程
(一)需求确认:主管部门明确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
(二)公告发布:通过指定媒介发布采购信息,明确投标人资格、获取文件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三)开标评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四)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与中标结果公示期可合并,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五)合同签订: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特殊情况处理
(一)应急工程:因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实施的工程,可按简化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先行组织施工,后续补办采购手续。
(二)流标处理:公开招标项目流标后,经核准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质量监督与验收
第十一条质量要求
所有工程采购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水利工程需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过程监督
(一)质量“飞检”: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在建工程进行不定期质量抽检。
(二)进度控制: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进度情况,确保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验收程序
(一)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二)验收合格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评价,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
(一)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参与方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串通投标的,一经查实,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年内禁止参与邵武市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邵武市工程集中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