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对已作出的危废渣库施工资质审批结论存在异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提交复核申请。申请人曾于此前提交的资质申请材料中,明确提供了企业管理制度、场地使用权证明、技术人员资质以及相关机械与车辆的合法所有权文件,但审批结果中未予通过,故提请对相关结论予以复核。
复核具体请求与依据
1.请求复核事项范围
资质材料完整性复核:申请人已提交包括企业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安全员证等全部证明材料,确保其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技术标准落实复核:申请方承诺在危废渣库的设计与施工中,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关于贮存间建设、防渗系统及废气处理设施的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能力复核:项目计划建设的危废渣库储存能力符合标准,具备分区存放多类危险废物的条件,并配套导流槽、收集池等安全设施。
环境风险控制承诺:申请人已制定并承诺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要求配备应急装备并开展演练。
2.关键法律与技术依据
本次复核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参考各地对危废贮存设施的批复要求,确保项目建设与运营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技术规范。
3.存在问题与争议焦点
资质结论判定争议:此前部分资质评审中曾出现过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错误鉴别为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案例,反映出鉴别结论可能存在偏差。申请人提请对审批结论所依据的具体技术指标进行复核,以验证其结论的准确性。
材料审查深度复核:申请材料中关于车辆北斗平台的安装明细、有效期等关键内容均完整提交,并已注明有效期不低于规定时限,需复核其是否被全面审阅。
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面所说,请审批机关对原审批结果组织复核,重点核实申请材料中各项证明文件的合规性,以及对《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核心规范的落实承诺。如材料存在需补正之处,恳请明确告知补正内容与时限,以便及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