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应用、销毁等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确保数据安全可控和合法利用。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发改、工信、公安、国安、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数据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按内容分为基础测绘数据、遥感影像数据、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实景三维数据、点云数据及其他专题数据。
第六条根据数据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数据分为以下级别:
(一)核心数据:对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军事防卫等构成严重威胁的数据;
(二)重要数据: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安全、生态环境敏感领域的数据;
(三)一般数据: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之外的数据。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具体目录,并动态更新。
第三章 数据采集与存储安全
第八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数据采集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九条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实景影像、点云及其属性等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属于测绘活动,应依照测绘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第十条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必须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使用的存储设备、网络和云服务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数据采集和存储单位应建立数据备份与恢复机制,定期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丢失或损毁后可及时恢复。
第四章 数据传输与处理安全
第十二条数据传输应采取加密等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数据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智能网联汽车采集、收集的用于导航相关活动以及地图制作、更新的地理信息数据,应直接传输至具备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接触。
第十四条数据处理活动应在安全可控的环境下进行,部署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技术措施,防止数据非授权访问和泄露。
第十五条数据出境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向境外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的,必须严格履行对外提供审批或地图审核程序,并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要求。
第五章 数据应用与共享安全
第十六条使用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数据使用方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推动“多测合一”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与信用情况挂钩。
第十八条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和提供使用前,应按照数据分类分级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经脱密处理后方可提供使用,其秘密等级不低于处理前秘密等级。
第十九条导航电子地图必须依法送审,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供使用。地图新增地理信息内容必须进行安全审校,并及时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归集信用数据,建立信用档案,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