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施工活动,未取得资质不得从事建筑活动。
2.基础条件: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完备的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全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二、责任体系与过程管理
1.全员岗位责任制:施工企业需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职责,覆盖所有岗位,落实“一岗双责”要求。
2.危大工程管控: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强化过程监控。
3.隐患排查机制:
实行“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全覆盖排查,每年至少2轮;重大隐患动态清零,实行闭环管理。三、保险与标准化要求
1.强制投保安责险:全省在建项目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覆盖人员伤亡、救援费用等责任。
2.安全生产标准化:
项目施工中按月开展自评,结果作为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影响企业信用等级(如评价为“优良”是施工企业获评“A级”的必要条件)。四、监督与惩戒
1.动态监管:对未开展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力的企业,参照事故调查程序追责。
2.事故处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年内被2次责令停工的项目,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依据文件:
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依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规定》(2024年);全员责任制依据《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标准化评价依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 治本攻坚要求见《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