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从业单位资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航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航道工程包括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航道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具体实施。
第六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承担航道建设项目的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并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资质标准与要求
第九条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承担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等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办理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项目单位应当符合规定的管理能力;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第十五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必须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并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