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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及职业培训管理的通知

来源: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2024-12-31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建筑之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和职业培训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岗位考核管理

  (一)制定考试计划。根据闽政办〔2022〕50号文规定,安管人员、建筑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委托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建筑之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实施。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行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计划,常态化开展岗位考核。每年3月底前对外公布年度计划。

  (二)规范考务管理。考试场所应符合房屋安全使用和消防要求。考核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防范安全风险;制定考务管理制度或手册,细化考务流程,明确考务和监考人员职责。各地住建主管部门督导,实地抽查考务组织情况,按照《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考务工作考评标准》(附件1)进行量化赋分,评价考务组织管理和考风考纪情况。对考场组织混乱、监考人员参与作弊等违纪行为,及时责令整改批评教育。省住建厅将适时抽查各地考务情况,将量化排名靠后的考核机构列为差异化重点监管对象,采取约谈及增加巡查频次等监管措施。

  (三)提升考核质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安管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实行闭卷机考,50周岁(含)以上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开卷考试。理论考试及实操考核过程视频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操技能考核采取“一对一”方式,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技能考核导则》组织考核,全程录像及照片存档、追溯备查。培训师资和实操考评员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实操考核场所的设施设备,考前应经全面检查,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开展考核。

  (四)强化考后培训。各地应加强建筑企业安管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培训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鼓励开展线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3学时。线上培训仍按既有渠道进行。

  二、规范开展职业培训

  (一)确定职业培训机构。对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的企业、职业院校及长期从事住建领域人员培训的机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进行实地监管,符合条件的填写《职业培训机构实地考察现场情况核对表》(附件2)报省住建厅。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登录省住建厅网站(行业管理-建设人才-综合查询-培训机构查询模块)梳理属地现有培训机构名单,每年进行实地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清理。

  (二)优化培训服务。培训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相应系统上传培训计划,并同步抄报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测试题库进行测试。建筑工人培训按照《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导则(试行)》(闽建人〔2015〕22号)由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理论知识测试鼓励使用省住建厅安全生产知识测试题库。培训机构负责对培训过程、测试资料及视频数据予以留存至少1年。

  (三)落实继续教育。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强化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工程实践等内容培训,并负责做好培训信息记录,记录留存备查至少1年。培训信息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推送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委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学习。

  (四)强化过程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不定期实地抽查培训质量。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试按照《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考务工作考评标准》(附件1)。各地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职业标准培训、违规操作、虚假培训的培训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上报省住建厅,将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培训管理系统中移除。

  三、其他事项

  (一)各地主管部门要将考务实地抽查情况、巡考情况、职业培训机构核对复核情况及清理名单,及时上报省住建厅(省建设人才科技中心)。

  (二)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可自行组织检测试验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或者根据自愿原则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检测培训机构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统一测试题库进行培训测试。省质量安全协会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公布检测培训机构、培训大纲、培训合格人员。

  (三)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和教育培训。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人员名单于2025年1月15日前报送省住建厅人事处。

  省住建厅相关规定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考务工作考评标准

     2.职业培训机构实地考察现场情况核对表

     3.人员回执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