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唐明亮
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房屋市政工程人工费用拨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房屋市政工程人工费用拨付比例等进行优化。《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人工费用拨付金额,将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按照不低于《人工费占当月已完工程款的参考比例表》确定的比例计算。如房屋建设工程内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按25%计算,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房屋加固工程按30%计算。
同时,在计算当期应拨付的人工费用时,以当期已完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比例分期扣回预付款)为基数,不以应付工程款为基数计算。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预付款时,按照规定首期比例同步将人工费用拨付至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总包单位应按月核算农民工工资费用,根据工资专户余额情况动态调整每期人工费用申报金额:当工资专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当提升人工费拨付比例,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当工资专户余额超过当期人工费需求且施工企业近一年未发生欠薪行为的,可按实际需求适当降低拨付比例。
《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编辑:潘泽彦
审核:江荷